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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招投标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院紀委    時間: 2017-04-19    點擊次數:
 

金年会招投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院招标投标行為,提高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邯鄲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未納入或雖納入但在集中采購限額标準以下的我院的基建工程、修繕工程和物資采購、服務采購等項目的招投标均适用本暫行辦法。

基建工程是指學院建築物、道路、綠化、亮化和水、電、氣等基礎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方面的建設工程項目;

修繕工程是指建築物裝修、裝飾、修繕、維護保養,道路、綠化、亮化和水、電、氣等基礎設施的改造和其他設備安裝所必須的修繕工程;

物資采購是指教學設備、科研設備、辦公設備、實驗器材、實驗材料、通訊及網絡設備、醫用醫療器械、消防與監控設備和辦公用品、勞保福利用品、學生公寓用品、學生軍訓用品、印刷品、宣傳用品、教材圖書資料等設備和物品的采購;

服務采購是指中介、保險、咨詢、審計、監理、保潔、保安、物業、規劃設計和其他需公開招标的各類服務采購。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凡是學院10萬元及以上重大建設項目,5萬元及以上的修繕工程和物資、設備采購,2萬元及以上的服務采購必須進行公開招标。其中150萬元以上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繕工程和30萬元以上的大宗物資采購、大額服務類采購項目必須報市政府相關機構組織招标。

第四條 凡招标的項目,必須報請院黨委及擴大會、院長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别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

第五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将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标。

第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和借口設置特定條件限制或排斥任何投标人參與投标。

第七條 招投标必須遵循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三章  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我院建立招投标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我院招投标工作的組織和實施。組長由院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院領導和紀委書記擔任,成員由紀檢審計、财務和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由該招标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職責是:(一)按照上級要求,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招投标計劃;(二)負責對招投标項目進行實地調研、考察;(三)負責制定招投标文件等;(四)負責招投标工作的組織實施;(五)負責合同簽訂、監督合同履行;(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章 招标方式和程序

第九條 招标主要采取競标、議标和邀标三種方式。

(一)競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競争投标;

(二)議标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通過一對一談判達成協議,以協議的方式投标;

(三)邀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特定投标;

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我院的招标一般采用競标方式進行。特殊情況下确需采用議标或邀标方式進行的招标必須報請院長辦公會研究确定,院黨委書記、副書記、院紀委書記及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參加院長辦公會。

第十條 招标程序:

一)編寫招标文件(二)發布招标公告;(三)報送投标文件;(四)開标、評标、定标,公布招标結果;(五)确定中标單位;(六)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招标的依據;(二)招标項目的名稱、範圍、性質、規模或數量、标準和主要技術要求,合同主要條款,對投标人提供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的要求;(三)需要制定攔标價的,必須進行市場調研對比,拿出意見;(四)招标時間、方式;(五)投标人的資格審查标準;(六)開标時間、地點、評标标準;(七)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産、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條 一般情況下招标人要在開标前至少十五日按規定方式發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要載明招标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标項目的名稱、性質、數量、投标人的資格、投标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時間等事項。

第十四條 必要時招标人要根據招标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潛在投标人對招标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五條 招标文件審定程序

 招标文件必須經院長辦公會研究确定,院黨委書記、副書記、院紀委書記及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參加院長辦公會。

第十六條 招标文件經院長辦公會研究确定後,招标人不能私自對招标文件進行任何修改。

第五章    

第十七條 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

第十八條 投标人要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在開标現場進行提。      

第六章 開标、評标和中标

第十九條 開标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時間、地點進行。

第二十條 開标由招标人主持,監督人員現場監督。

第二十一條 開标時,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确認無誤後,由招标人當衆拆封,宣讀投标人名稱、投标價格和投标文件的相關内容。

第二十二條 開标必須全程記錄,并存檔備案。

第二十三條 評标由評标委員會負責。

(一)評标委員會評委和委員會組長的産生,應由招标組織部門在招投标工作監督組的監督下,從我院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數據庫、副高級職稱以上的教工數據庫中随機抽取和确定。必要時也可聘請學院外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二)一般情況下,專業技術人員要占評标委員會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三)評标委員會成員實行輪換制,一般情況下不得連任。(四)與招标項目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該項目的評标委員會成員。(五)項目使用或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招标文件起草人不得擔任該項目的評标委員會成員。(六)評标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處;(七)被抽到的評委除上課或其他特殊事由外,一年内兩次拒絕參加評标的,取消其評委資格,當年不得評先評優。

第二十四條 評标時投标方參與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招标部門、評委和監督人員等必須按要求參加,并在指定位置履行職責。其他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評标現場。評标現場嚴禁喧嘩吵鬧,不得接打電話、發送信息。

第二十五條 一般情況下,評标委員會成員要在開标前最短時間内确定。

第二十六條 評标委員會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評審标準和方法,對投标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通過評審做出書面評标報告,評标委員會成員都要簽署自己的意見并推薦中标人,同時要在評标報告和推薦書簽署姓名。

第二十七條 招标人要根據評标委員會的書面評标報告和推薦書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條 評标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能确定中标人的,該項目招投标終結,招标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标。

第二十九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必須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要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

第三十條 中标後如中标單位自願放棄中标資格的,一律不退還投标保證金。中标單位放棄中标資格後如按中标名次向後順延的,必須按原中标價簽定合同。

第三十一條 中标人确定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内公示中标結果,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日。公示期滿,若無異議,招标人要在五日内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

第七章  

第三十二條 公示期滿後,招标人和中标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關内容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十三條 招标人和中标人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在簽訂合同後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無論是中标人還是招标人提出變更合同條款的,招标人必須報院長辦公會研究确定,院黨委書記、副書記、院紀委書記及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參加院長辦公會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招标投标工作全過程必須在院招投标工作監督組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六條 招标人、評标委員會成員和監督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嚴肅追究和查處:

(一)應該進行招标而不招标的;(二)未經批準私自采取議标或邀标的;(三)将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标的;(四)對院長辦公會研究确定的招标文件進行私自修改的;(五)違反規定設置條件限制、歧視或排斥潛在投标人的;(六)操縱投标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标的;(七)違規設置條件、限制投标人之間公平競争的;(八)向他人提供或透露潛在投标人情況、洩露标底及其他重要信息的;(九)弄虛作假、隐情不報、以權謀私、失職渎職等給我院造成嚴重損失和重大影響的;(十)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投标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但取消中标資格、記入不良信用檔案,三年内不得參與我院任何招投标活動: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二)與招标工作人員内勾外聯、相互串通,獲取重要信息和重要情況的;(三)向招标工作人員行賄或提供其他好處的;(四)投标人以他人名義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标的;(五)中标後不能按要求履行合同的;(六)捏造事實、誣陷诽謗或打擊報複招标工作人員的;(七)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九章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條款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院招投标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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