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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内部審計暫行辦法

作者:院紀委    時間: 2017-04-19    點擊次數:
 

金年会内部審計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一步加強我院内部審計監督,确保我院的各項經濟活動規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家審計署《關于内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統内部審計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院内部審計是指根據審計法有關要求由學院組織的審計工作。

第三條 内部審計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結算審計堅持“審減不審增”的原則

第二章 審計機構

第四條 我院建立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推進内部審計工作。組長由院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審計工作的院領導擔任。成員由紀檢、審計、财務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院紀委審計室,辦公室主任由審計室主任擔任。審計人員由我院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教工組成并建立數據庫,必要時經院領導或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從學院外審計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中聘用。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和審計人員的主要職責:(一)在院黨委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我院的規章制度,開展内部審計工作;(二)對我院财務收支、專項資金和固定資産使用、“三公”經費、經濟責任審計等經濟活動進行獨立監督和評價;(三)負責向院黨委報告審計工作及其他相關事宜;(四)接受河北省教育廳審計處和邯鄲市審計局的指導和監督;(五)負責落實院黨委和學院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五條 審計對象和審計内容确定後,院審計室要根據工作任務和需要,從審計人員數據庫中随機抽取一定數量的審計人員或聘用審計中介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審計組,開展工作。             

第六條 審計人員要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學習财經、審計和會計等專業技術知識;要恪守審計職業道德,嚴守審計紀律,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審計工作能力。    

第七條 凡與被審計對象有利害關系的審計人員,必須回避。

     

第三章 審計範圍和權限

第八條 我院内部審計範圍包括:财務審計、專項審計、固定資産審計、“三公”經費和工會經費審計以及受組織部門委托對中層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等。

第九條 我院内部審簽範圍包括:預算和财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及決算報告、各種專項經費結算和決算的上報、院辦産業、後勤總公司年度資産、負債、損益報表、納稅申報表及減免稅申請報告、科研項目結題時經費使用和結餘情況。

第十條 我院内部審計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對有關部門報送的财務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招投标文件、資料進行備審。

    (二)審核憑證、賬表和決算;檢查資金和财産;檢測财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與我院的财經工作、基本建設投資、招投标工作、重要合同(協議)的簽訂等活動。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并提取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财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做出制止決定,并向院領導報告。

    (六)對貪污、盜竊、私分、挪用公款以及采取隐瞞收入、虛列支出、少計利潤等手段而截留的資金予以追回。

(七)對審計對象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規範運行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對嚴重違反财經法紀或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提出經濟處罰、組織處理、黨政紀處分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建議。

第四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根據院黨委或院長辦公會以及上級審計部門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拟定年度和階段性審計工作計劃。

    第十二條 院審計室根據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确定的審計工作計劃,拟定審計對象和審計内容,并制定具體的審計工作方案,報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三條 院審計室根據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批複的審計工作方案,組成審計組,啟動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審計組在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時,要對審計過程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須經被審對象有關責任人員簽字,作為報告的依據。被審對象拒簽的,審計人員要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十五條 審計終結後,審計組要向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辦公室提交審計報告。在提交審計報告前,要征求被審對象的意見。被審對象在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書面意見報送院審計室,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十六條 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做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報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第十七條 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結論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内,書面向院黨委和院長辦公會、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以及上級審計部門提出申訴,在申訴沒有做出更改決定之前,要服從原審計決定。

    第十八條 被審計對象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和整改情況書面報告院審計室。

    第十九條 院審計室和審計組要加強對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糾正和解決落實整改意見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條 審計事項結束後,院審計室要建立審計檔案,妥善保管,以備查閱。

第五章 财務審計

第二十一條 财務審計是指對我院财務預決算管理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财務收支情況及“三公”經費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預算管理審計的主要内容:
     (一)預算編制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預算編制方法和審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院的有關規定,預算編制是否符合嚴肅性、公開性的原則;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有無赤字預算;
     (三)預算調整有無明确的調整項目、數額、措施和有關說明及确需調整的原因,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報經學院領導審定;
     (四)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   對預算收入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内容:
     (一)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收入,包括财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款和其他收入,是否納入學院預算,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二)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到位,有無隐瞞、截留、挪用、拖欠或設置帳外帳小金庫等問題;
     (三)學院組織的各項收入是否符合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規定,各項收費是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标準,有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标準等亂收費、亂集資問題;
     (四)各項收入的會計核算和資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預算支出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内容:
     (一)各項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否按計劃執行,有無超計劃開支、虛列支出和以領代報等問題,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
     (二)各項支出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财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标準,有無虛報虛列、違反規定發放錢物、動用事業經費搞基本建設和其他違紀違規問題;
     (三)各項支出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帳實不符等問題;往來款項是否嚴格管理、及時清理,有無長期挂帳和被其他單位和個人占用等問題,有無利用過渡性科目隐瞞收支或直接列支等問題;
     (四)各項支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如何,有無損失浪費等問題。

      第二十五條 對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的實際執行情況如何,與計劃有何差異,有無赤字;如與計劃差異較大或出現赤字,原因何在;
     (二)學院為保證預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強管理、增收節支的措施,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實、合法、合理,會計核算是否合規,有無重大違紀違規問題;
     (四)預算執行的效果如何,經費自給率、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别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産負債率;

(五)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簡稱“三公”經費)的管理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對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方式及時間:
     (一)提前參與:在學院編制預算期間,要主動了解預算編制情況。
     (二)中期監督: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要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三)年終審計:每年初對我院上年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作出全面評價。

(四)每年至少對“三公”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兩次審計并分别于1月、7月公開審計結果。
      第二十七條 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時,财務管理部門要提供下列資料:
     (一)有關預算編制和管理的規定、辦法和制度;
     (二)學院審查批準的預算;
     (三)預算調整方案及批準文件,預算管理台帳等;
     (四)被審年度的會計憑證、帳冊、會計報表等;
     (五)被審年度編制的财務決算和财務報告;
     (六)與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其他資料,如收費依據等。

第六章 專項審計

第二十八條 專項審計是指對我院基建、修繕工程、物資、服務采購和科研項目、科研經費和工會經費等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凡是學院10萬元及以上重大建設項目,5萬元及以上的修繕工程和物資、設備采購,2萬元及以上的服務采購進行過招标的,均屬審計範圍。

第三十條 按規定不夠招标數額的項目直接由财務、國資等有關部門核對驗收簽字後入庫入賬,院審計室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進行抽審或專項審計。

第三十一條 送審部門在報送審計項目時,應提供以下明細表和與其對應的送審文件,材料齊全核對無誤後方可送審。

(一)工程類

1 、審批單;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4 、中标通知;

5 、施工合同;

6 、設計施工圖;

7 經建設、監理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

8 建設、施工、監理三方确認的簽證單;

9 三方确認的材料結算價格表;

10施工單位編制的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

11建設、施工、監理三方審簽的竣工圖;

12設計單位出具的工程變更文件;

13施工單位編制的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

14、驗收報告。

(二)修繕類

1、審批單;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

5、施工合同;

6、驗收報告。

(三)物資采購及服務類:

1、審批單;

2、招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書;

4、合同(協議);

5、發票;

6、供貨清單。

第三十二條 凡是50萬元以上基建工程、修繕工程的審計資料在報審前項目主管部門要進行預審。

第三十三條 凡經招投标的基建、修繕工程和物資、服務采購項目須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書、合同或協議書,中标單位承諾書、按合同(協議)規定由我院采購的設備、材料清單在簽訂合同(協議)後10個工作日内報審計室備案。在開工或采購前,聘請監理公司的,應将監理合同(協議)一并報院審計室備案;凡需要審計的基建、修繕工程和物資、服務采購項目等事項在簽訂合同(協議)後10個工作日内将有關請示批件、預算、圖紙、合同(協議),報院審計室備案。

第三十四條  隐蔽工程必須經院審計室會簽。

第三十五條 凡需審計的工程項目,必須有審計人員參與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後,基建工程45日内、修繕工程30日内項目主管部門必須将經初審的工程結算、驗收報告,結算書及竣工圖紙、工程或項目變更資料、隐蔽工程驗收記錄、監理報告等相關資料報院審計室備審。

第三十六條 物資及服務采購項目,采購工作完成後,應将采購票據及合同(協議)、明細、入庫手續(是固定資産的要在記入固定資産帳後)經經辦人、項目主管部門領導、主管院長簽批意見等相關資料報院審計室備審。

第三十七條  送審的項目一般是當年采購或建設的,逾期無法驗證的不予審計,跨年度工程在竣工驗收後及時報送審計。

第三十八條 必要時需要聘請中介審計機構審計的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經院長或主管院領導審批後,院審計室要及時組織安排實施審計。大型工程至少在三個月内,小型工程至少在一個月内完成審計工作。

第三十九條 院審計室要對中介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加強監督和檢查,對審計機構結果有異議的經院長辦公會研究,必要時,可安排另一審計機構對審計結果進行複審。

第四十條 在基本完成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對審計報告中的結論性意見存在異議時,由審計組會同有關部門協商并形成一緻意見;經協商未達成—緻意見的,由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複審,複審結果提請院黨委或院長辦公會決定。

第四十一條 審計結束後,由施工單位或供貨單位、項目主管部門、院審計室對審計結果簽字蓋章,經院領導同意并加蓋公章後予以确認。

第四十二條 所有的内部審計,統一由院審計室填寫結算報告,經院審計室、主管領導、院長簽署意見後送财務處辦理結算。 

第四十三條 報審單位必須全面、準确提供工程項目結算的全部資料和變更簽證。

第四十四條 在履行合同(協議)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甲乙雙方要及時溝通、協商,并将協商結果報主管部門、主管領導、院長審批,并将審批結果報院審計室備案。

第四十五條 凡是核減額超過送審額10%以上部分的項目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或供貨單位支付。

                 

第七章 固定資産審計

第四十六條 固定資産審計是指對《高等學校财務制度》中所規定的固定資産增減、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固定資産審計的目的是保障資産的安全完整,促進資産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監督經營性資産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條 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對固定資産内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對固定資産管理實行職務分離控制。
  (二) 是否建立固定資産的增減可行性論證和審批、檢查、鑒定、核算、使用成效的考核和檢查以及盤點、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對固定資産内部控制制度進行符合性和實質性測試。
  第四十九條 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對固定資産的增加進行審計的主要内容:
     (一) 新增固定資産是否列入計劃,是否合理、合法,大型儀器、設備購置是否經過可行性研究,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二) 新增單位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及各類物資采購和服務項目是否經過公開招标。

(三) 新增單項價值在10萬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單項價值在10萬元及以上的修繕改造工程(包括房屋裝修裝飾、設備安裝、管線鋪設等)是否經過公開招标。

(四) 新增固定資産的計價是否正确、合規。
  (五) 新增固定資産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賬務處理是否正确、合規。
  第五十條 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對固定資産的減少進行審計的主要内容:
     (一) 清理、報廢固定資産手續是否完備,作價是否合理,殘值變價收入是否如實入賬。
  (二) 投資轉出或出售的固定資産是否經過審批,是否經過資産評估,作價是否合理,賬務處理是否合規。
  (三) 盤虧固定資産是否屬實,盤虧原因是否合理,賬務處理是否合規。
  第五十一條 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對院辦産業及後勤實體等單位實行企業性質管理方式的固定資産折舊進行審計的主要内容:
   (一) 固定資産計提折舊的範圍是否合規。
   (二) 固定資産作價投入和轉出等非正常增減過程及累計折舊的賬務處理是否合規。

(三) 固定資産折舊方法和折舊額計提是否正确、合法。
  第五十二條 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對固定資産結存進行審計的主要内容:
   (一) 核查固定資産的實存,審查賬、卡、物是否相符,核實固定資産是否真實、完整。
   (二) 核定固定資産的數量和價值,審查出售、報廢和毀損固定資産及盤盈、盤虧固定資産的賬務處理是否合規。      

(三) 驗證固定資産的所有權。
  第五十三條 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在實施固定資産審計過程中,應實地核查固定資産,以證明會計資料中的固定資産是否真實,固定資産增減的會計處理是否合規合法。
      第五十四條 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對我院固定資産一般情況下每年集中審計一次,必要時要進行實時審計。

第八章 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十五條 濟責任審計是指學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的對我院負有經濟管理職能、獨立承擔經濟責任的部門的中層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部門)财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所進行的監督和評價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一)直接責任:領導幹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1.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及學院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2.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及學院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3.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讨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産(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的行為;

4.主持相關會議讨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産(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的行為;

5.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二)主管責任:領導幹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1.除直接責任外,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其擔任被審計職務期間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2.主持相關會議讨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産(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的行為。

(三)領導責任: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幹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中層領導幹部在任職期内,任期屆滿或任期内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離退休等事項前,根據學校組織部門委托,确定是否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十八條 中層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所在單位(部門)的事業發展情況;

(二)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院有關規定的情況;

(三)重大經濟經營決策情況;

(四)财務收支及資産管理情況;

(五)内部控制狀況;

(六)遵守有關廉政規定情況。

第五十九條 中層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根據被審計中層領導幹部的崗位特點,确定不同的審計工作重點。中層領導幹部離任審計,以最近兩年情況為主,必要時可延伸至其他相關年度。

第六十條 由組織部向院審計室提出年度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建議名單,院審計室根據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的意見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

第六十一條 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立項後,院審計室應根據審計工作量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安排适當人員組成審計組,承擔具體審計工作。

  第六十二條 審計組應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的領導幹部所在單位(部門)和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六十三條 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審計組應當進行審前調查,了解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部門)和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基本情況。根據審前調查獲得的情況或資料,審計組應及時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确定審計的範圍、内容、步驟、方法和審計人員分工等内容。

第六十四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前,應當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就所提供的資料或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如需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應由院審計室辦理委托事宜,簽訂委托審計協議,明确雙方權利義務,并注意加強對社會審計機構工作質量的過程管理。接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審計,并提交審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 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審計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應撰寫自己任職期間的個人述職材料,個人述職材料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個人任職時間;

(二)本單位(部門)基本情況;

(三)事業(經營)發展情況;

(四)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五)收入和支出預算的執行、各項資金收支及結餘等情況;

(六)各項資産的完整、安全情況;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八)遵守國家财經法律法規等情況;

(九)被審計領導幹部遵守上級和學校廉政建設制度、規定等情況;

(十)上一輪經濟責任審計建議的落實情況。

第六十七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撰寫的書面承諾書和個人述職材料,應于審計實施開始後5日内送交審計組。

第六十八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時,應召開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議,主要有通報審計工作具體安排、注意事項和相關工作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簡要介紹個人任職期間的有關情況等議程。

第六十九條 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除運用财務收支審計方法外,可以運用以下審計方法收集了解有關情況:

  (一)查閱黨務、行政及有關部門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文件、會議記錄、紀要、函件、通知等相關資料;

  (二)分别與副職、教職工代表及相關人員進行個别談話,廣泛聽取他們對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反映和評價;

(三)召開教職工座談會,聽取對被審計領導幹部的評價,并了解有關情況。

第七十條 計人員在實施審計中,應按照審計職業要求收集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七十一條 審計人員應根據審計查證或認可的事實,遵循“依法評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政策目标、行業标準,對其經濟責任履行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七十二條 審計現場工作結束後,審計組應撰寫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審計的依據、時間、範圍、内容和方法等;

(二)被審計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審計事項有關的審計查證結果;

(四)審計評價意見;

(五)存在的問題及審計建議等。

第七十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結束後,院審計室應及時向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彙報審計結果。

第七十四條 審計組撰寫的審計報告報院審計室審核後,應征求被審計部門(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幹部的意見。被審計部門(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幹部應在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日内,将書面意見送至審計組。在規定期限内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對被審計部門(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幹部提出的意見,審計組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該部門(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實,必要時可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審計組對被審計部門(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幹部提出的意見修改審計報告或不予采納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第七十五條 審計組應将被審計單位(部門)和被審計領導幹部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連同審計報告一并報送院審計室,審定後,報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七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部門)和被審計領導幹部,應充分利用審計結果,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加強和改善本單位(部門)的管理。

第七十七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擔任被審計職務期間所在單位(部門)的現任主要負責人,有責任采取措施促進審計整改工作。被審計單位(部門)應在收到審計報告後的三個月内提交審計整改報告。若不能按期提交審計整改報告的,應在到期前上報書面材料,說明不能按期整改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工作安排等情況,由院領導審批。

第七十八條 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結果,組織部門應當作為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以及有關責任人考核、獎懲、後續管理以及提任、調任、免職等方面的參考依據;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作出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七十九條 對違反本暫行辦法,有下列行為的審計工作人員和被審計對象,要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

(二)轉移、隐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

    (三)弄虛作假、隐瞞事實真相,轉移、隐匿資産。

    (四)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對抗審計監督。

    (五)拒不接受和執行審計決定及審計意見。

    (六)打擊、報複、陷害審計工作人員。

    (七)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洩露秘密的和失職渎職、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學院造成重大損失的審計人員。

(八)給我院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影響。

(九)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章 附  

第八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院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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