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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紀委關于紀律檢查機關對領導幹部進行廉政談話、核實談話、誡勉談話的實施辦法

作者:院紀委轉發    時間: 2020-09-07    點擊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落實,堅持把紀律挺在前,根據《中國共産黨黨内監督條例(試行)》《關于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于對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處置方式進行調整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幹部進行廉政談話、核實談話、誡勉談話。

第三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廉政談話、核實談話、誡勉談話,應當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二章 廉政談話

第四條 廉政談話主要是針對一個時期、特殊時間節點,對下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以及領導幹部個人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應當注意的問題,進行提醒教育。

廉政談話根據不同情形,分為領導幹部履職廉政談話和領導幹部任前廉政談話。

領導幹部履職廉政談話,重點是對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遵守組織人事紀律、選人用人,履行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以及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建議;其他需要溝通了解和共同研究的問題。

領導幹部任前廉政談話,主要是對新提拔重用領導幹部及早提醒、申明紀律、從嚴要求,促使其提高廉政意識、加強廉政知識學習,自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嚴格廉潔自律。

第五條 各級黨委、紀律檢查機關主要負責人每年與下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至少進行一次履職廉政談話;領導幹部任前廉政談話按照《關于強化對新提拔重用省管領導幹部廉政談話的暫行辦法》執行。

第六條 廉政談話可采取集體談話和個别約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三章 核實談話

第七條 領導幹部有問題反映,但線索籠統、難以查證核實,或情節顯著輕微的,應當對其進行核實談話。

第八條 核實談話應當經集體排查研究決定。納入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的,應當按照查辦腐敗案件體制機制改革要求,報請上級紀律檢查機關批準同意。

第九條 核實談話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談話人:

(一)被反映人為下一級黨委、政府正職或同級黨政部門(含人民團體)正職的,由紀律檢查機關主要負責人與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溝通确定談話人,一般由紀律檢查機關主要負責人進行,必要時提請黨委、政府有關領導或委托紀委副書記進行。

(二)被反映人為同級黨委管理的其他幹部,由紀律檢查機關主要負責人确定談話人,一般由紀委副書記或常委進行,必要時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

第十條 核實談話應當向被反映人說明談話原因,聽取其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并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第十一條 核實也可采取書面形式,向被反映人發送函詢通知書,要求其對反映的問題做出情況說明,同時将函詢通知書抄送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上級分管領導。

第十二條 被反映人談話結束或收到函詢通知書後,應在15個工作日内,按照規定格式,就有關問題實事求是作出書面說明。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複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内說明理由。

書面說明應由本人手寫、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背書。被反映人是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應由其上級分管領導簽字背書。

第十三條 紀律檢查機關對領導幹部核實談話、函詢的書面說明,應當認真審核。反映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

第十四條 經談話或函詢,發現被反映人确實存在違紀問題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沒有發現違紀問題的,應當按程序予以了結,并以适當方式進行反饋。

第四章 誡勉談話

第十五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

(二)不嚴格遵守黨的組織紀律,違反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

(三)不嚴格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管黨治黨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的;

(四)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的;

(五)不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或廉潔從政要求的;

(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的;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

第十六條 經過核實了解,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的,應當按幹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後實施。

第十七條 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一般由黨委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也可由紀律檢查機關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對其他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由紀律檢查機關确定适當的談話人。

第十八條 開展誡勉談話,應當向誡勉對象說明誡勉的事由,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談話誡勉應當制作談話記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誡勉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職務等;

(二)談話人、記錄人的姓名、職務等;

(三)進行誡勉談話的日期、地點;

(四)進行誡勉的事由;

(五)談話具體内容。

誡勉對象應當在談話記錄上簽字。

第十九條 紀律檢查機關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後,應當向誡勉對象發送誡勉書。誡勉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誡勉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職務等;

(二)進行誡勉的事由;

(三)對誡勉對象提出的有針對性的要求;

(四)要求誡勉對象提交書面檢查的時間;

(五)進行誡勉的紀律檢查機關的名稱;

(六)制作誡勉書的日期。

誡勉書應當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和誡勉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實行年度考核的取消當年年度(實行任期考核的取消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五章 紀律

第二十一條 領導幹部接受談話時,必須認真對待、如實回答,不得隐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追查反映問題的人員,更不得打擊報複。對違反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對核實談話的書面說明,每年抽取1-5%的比例進行核查,若發現不如實說明情況,認定為對組織不忠誠或對抗組織調查,從嚴處理。

第二十二條 領導幹部接受談話後,應當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對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組織處理;涉嫌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加強檔案管理,對開展談話工作以及領導幹部的反饋、回複、書面檢查等有關材料裝訂成卷、歸檔留存。

開展談話工作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失密、洩密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積極發揮談話的教育、管理、監督作用。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工作由中共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承擔。

第二十六條 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的派駐、派出機構适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63日中共河北省紀委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建立省紀委領導與市(廳)級領導幹部談話制度的意見》(冀紀辦〔200320号)、20071025日中共河北省紀委辦公廳印發的《省紀委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實施意見(試行)》(冀紀辦〔200733号)、20091112日中共河北省紀委、河北省監察廳印發的《關于加強信訪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暫行)》(冀紀字〔200937号)、2012924日中共河北省紀委辦公廳印發的《省紀委常委同省管黨政領導幹部談話實施辦法(試行)》(冀紀辦發〔201212号)、2012924日中共河北省紀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各級紀委常委同下級黨政負責人談話制度的意見》(冀紀字〔201234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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